2006年6月1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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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留规费18万 稽征股长被诉
检文

  本报讯  为了供个人花销,原泰顺县公路稽征所稽征股股长翁某先后截留规费近18万元,日前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。
  案发前,翁某系泰顺县国家税务局科员,担任公路稽征所稽征股股长兼会计一职。据泰顺县检察院查明,翁某利用职务便利,在2002年4月29日,以单位要用钱为借口,从征收股原出纳夏某处借出公款6.5万元,用于偿还个人债务。2002年间,翁某从县公路稽征所规费专户中支出7.2万元,作为代收车上责任险手续费预先转账给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专户,但在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给县公路稽征所的7.2万元代收车上责任险手续费后,翁某只将2.4万元存入规费专户,而将剩余的4.8万元予以截留,用于个人开支,造成规费亏空。此外,在2001年至2003年间,翁某利用代稽征股出纳收费之机,截留公路规费收入6.6万余元,用于个人日常开支。
  翁某挪用上述款项后长期未归还。该所新任稽征股股长兼会计黄某发现亏空后,才于2005年12月28日将该上述款项存入规费专户。
  检察机关认为,翁某在担任泰顺县公路稽征所稽征股股长兼会计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采取截留规费等手段挪用公款近18万元归个人使用,超过3个月未还,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检文)